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的条件和流程。以下是根据搜索结果整理的详细指南:
一、办理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专业人员和资金:
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工作场所。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无违法违规记录:
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流程
1、准备申请材料:
包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报告、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股权构成材料、申请机构章程、法定代表人简历、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专业简历、业绩或培训证明、办公场地证明等。
2、提交申请:
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
3、审核过程:
审批机关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领取许可证:
对符合条件并批准的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办理注册登记:
取得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6、备案和变更:
如有变更(如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需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活动时,也需办理注销手续。
三、注意事项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机构不得制作。
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禁止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许可证。